關於本行蒐集立約人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如后:
(一) 蒐集之目的:
1. 022外匯業務、036存款與匯款業務、067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12票據交換業務、181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電子金融業務、代理收付業務、共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2. 共通性特定目的項目:040行銷、059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0金融爭議處理、063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069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090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091消費者保護、098商業與技術資訊、104帳務管理及債權交易業務、136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137資通安全與管理、157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182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立約人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立約人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或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
(四) 個人資料利用之地區:
下揭「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五)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華南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悠遊卡股份有限公司、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等)、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您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公司等)。
(六) 個人資料利用之方式: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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